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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淄博崑崙陶瓷有限公司 VS 美國高地企業公司(Zibo Kun Lun Porcelain Co. Ltd. vs Good Deal Enterprises, Inc.)

代表方:被告美國高地企業公司標的:一百二十萬美元代表律師:李斌,Michael Allison 原告在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起訴我方欠其生產陶瓷用品的貨款美元一百二十萬。該陶瓷用品是原告按Walmart的預測而生產的,準備賣給客戶,由我方客戶再轉賣給Walmart。可是Walmart取消了訂單,造成生產的產品滯留工廠。開庭當日,在法官的督導下,雙方達成和解,被告先行支付訂金美金三萬於原告,並承諾以市場價購買原告所生產的二十萬元的陶瓷產品,但原告必須用特定的達標盒子裝運,並於12月31日前運到客戶倉庫。結果,原告無法達到包裝標準,違反和解協議,客戶付款的義務一筆勾消。 成功關鍵:我們在和解談判的過程中發現對方對具體業務不熟,於是設定的條件讓對方很難達到,既然原告的包裝盒達不到標準,客戶的購買的義務就不存在了。

DNP公司 VS 龍馬公司(DNP, Inc. vs. Longma, Inc. etc.)

代表方:被告龍馬公司標的:一百萬美元代表律師:李斌 我方客戶是一間由原告公司辭職的員工創建的公司。原告起訴被告股東盜竊公司機密、不公平競爭、違犯保密協議等。原告單方面申請法院的臨時禁止令,我代表客戶以公司客戶名單不是原告獨有的資料privileged information,可從多種渠道得到為由,成功將禁止令取消,之後利用交換證據的法律程序,緊逼原告交出其所謂的我方客戶偷竊的原告客戶名單,原告拒絕提供,我方立即向法院提出動議,令法官下令原告必須提供,在動議聽證會的前一天,原告單方面撤訴。 成功關鍵:利用程序正義贏得實質正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