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P公司 VS 龍馬公司(DNP, Inc. vs. Longma, Inc. etc.)

代表方:被告龍馬公司
標的:一百萬美元
代表律師:李斌

我方客戶是一間由原告公司辭職的員工創建的公司。原告起訴被告股東盜竊公司機密、不公平競爭、違犯保密協議等。原告單方面申請法院的臨時禁止令,我代表客戶以公司客戶名單不是原告獨有的資料privileged information,可從多種渠道得到為由,成功將禁止令取消,之後利用交換證據的法律程序,緊逼原告交出其所謂的我方客戶偷竊的原告客戶名單,原告拒絕提供,我方立即向法院提出動議,令法官下令原告必須提供,在動議聽證會的前一天,原告單方面撤訴。


成功關鍵:利用程序正義贏得實質正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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