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建民 VS 美國雲海投資公司 (Jianmin Zhou vs. Cloud Sea Investment Group, Inc.)

代表方:被告美國雲海投資公司
標的:五十萬美元
代表律師:李斌

被告美國雲海投資公司售出所擁有的汽車旅館,按照原告與被告法人的離婚協議條約,被告應當在售出汽車旅館之後支付原告美元五十萬,在庭審過程中,我方發現原告在中國冒用被告法人的簽名,將其在中國公司的股份轉讓於原告家屬,其金額遠遠超過美元五十萬,我方建議客戶首先在中國對原告提起刑事訴訟,當被告在中國起訴之後,我們立即向法院動議暫停美國的民事訴訟,等待中國的刑事判決,法官批准了被告的動議,中國案件達成和解,原告放棄對被告五十萬美元的訴求。

成功關鍵:注重細節,擴散性思維,不鑽牛角尖,用中國案子逼和美國案子。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